法印,又稱“神印”、“印篆”,是象徵天界、神仙權威的印章。法用印猶人間刑政施行必用官印,《靈寶玉鑒》卷一“法者之為言,正也,正其邪也。亦猶德禮之有政刑以導之齊之也。故章表奏申關牒符檄又必假天府之印以示信也。印則各有師傳者,欲天地神祇人鬼知所行之法有所受之也”《洞玄經》”法印照處,魅邪滅亡”。故神印不僅代表仙界職司的威權,也是各道派傳授有緒的信物。
早期道教已經使用印鑒,作為道派傳承的信物。祖天師在巴蜀區分其為二十四治,用印為‘陽平治都功印’,其功能相當於衙門官印。”這應該是道教法印的比較早的用處。《靈寶玉鑒》卷一,也講到“為法所以輔正、除邪、濟生、度死也,此又已得道宗師不得已而為之也。法之為言正也,正其邪也,亦猶德禮之有政刑,以道之齊之也。故章表、奏申、關牒、符檄,又必假天府之印,以示信也”。是以“印”與“信”聯繫在一起,就成為“印信”。
而在科儀中,幾乎每個環節,法印都是必不可少的。例如“行靈寶大法,須得上天玉璽章文,方能洞達杳冥。若以凡世之文不遇真師所傳,則枉用真心,終無所成”。原因在於“道教印篆本身帶有一定法力,章表不用印則如同白紙”。
《上清玉樞五雷真文》“論印”,“三印之寶,非人世所得聞見,其靈異神奇難以比類也,凡書符法並可用之。„„北斗正法五雷玉樞真文,有雷中五符天篆寶印,始自九天丈人,受五嶽真君佩負靈文。吾受汪君法印,木為之。原其嶽神佩者,金為之。天樞相鬥辰柄中吏官雲:玉為之。受得者能祛邪、斬龍、誅妖、滅怪、起雷霆雨雹,治百病癆疾危困之疾,可照江河潭源鬼神,石穴洞谷出百怪見形,降魔伏毒獸。一曰紫光丹天之文,二曰雷光火文之書,三曰玉神洞靈之篆”。這裡把法印的幾種用處做了說明,第一種可以看作是身份與地位的象徵;第二種用來召使神鬼;第三種則是驅邪避魔。這裡所例舉的法印之功用,是法印比較重要的用處。
《上清靈寶大法》這樣說道:“ 印者,信也。用者,封物相什,亦執政者所持信也。”漢《官儀》雲:王侯曰璽,列侯至中二千石曰章,其餘曰印,此世印也。隆古盛時,人鬼各安其所,陰陽不雜其倫,故道之用,惟見於修道煉本,以致輕舉飛升。中古以降,慢真日益,正道日晦,邪偽交馳,上下返覆,於是出法以求其弊,表章以達其忱,付降印篆以為信志。故用印之義近同世俗,亦道運因時損益者也。 這裡比較明確地說明了法印的由來,法印源自世俗官印制度。兩者不同在於官印比較重視世俗權力和權威性的突出,而法印則在前者的基礎上增加了神聖性。
另外,《靈寶淨明新修九老神印伏魔秘法》之“九老帝君神印總論”,如“道”、“一”、“精”、“炁”、“神”等與法印聯繫在一起,如此不僅賦予法印以神聖性、超越性,還使得法印更具有根本的意義或者更能表現根本的意義。“九老帝君神印總論”最後說: 印者,可易曉也,上士以印為道,道托印以行之,而印者如燧珠之艾炷耳。 法印乃是道的體現,用印即是行道,也正是因為如此才可以確保法印在行法過程中真正發揮效用。
法印,作為“行道”重要工具之一,在製造過程中自然有很多講究。製造法印比較重視這樣幾條:一是法印材質的選擇;其次是法印尺寸的確定。在不同的法印製造過程中,可能還有具體講究,但是以上所說的兩點是不可或缺的。
《上清玉樞五雷真文》之“論造印”,有言“堅實桃木向東者為上,雷劈棗木為次,常棗木又次之,若得墓中桃木尤為神異”。桃木辟邪古來如此,是以道教法印製造也很看重桃木,而雷震木“既經雷震,則寓有陽剛之炁,本就可以辟邪,用來制印,其神力更加猛烈”。 所以用雷震木尤其是雷震桃木和棗木來製造法印都是上選。《上清童初五元素府玉冊正法》之“元應太皇府印”,其下有言:“元應太皇府印,統制萬殺,消滅害氣,招真命靈,伏魔除怪,管轄萬神,滌蕩鬼邪,劾地界法官,糾邪驅。治刻以雷震木,或赤棗心木為之。”《道藏》、《藏外道書》等道教典籍中,此類論述還有很多,這裡不再贅述。
此外,《靈寶淨明新修九老神印伏魔秘法》之“伏魔神印”中提道,造印“用金銀玉石,或雷震棗木,堅硬之木皆可”。《上清靈寶濟度大成金書》卷二五,就載有“靈寶諸品印信,上古以金石為之,或用梨棗木,或用松柏木”。說明法印的選材並非一成不變,關鍵還在法師如何把握。
法印的形狀基本都是長或方(以方居多),且不同的法印有不同的規格。《太上靈寶淨明法印式》載“凡得淨明法者,雕印二顆,各二寸四分。一曰太上淨明之印,一曰淨明法主之印。淨明之印,奏牘即用之;法主之印,即遣呼召鬼神等用之。又有職稱者印,雕職印”。書中對“太上靈寶淨明法”所用之印做了具體的描述,規定它們的尺寸,並且還規定了法印的不同用處,這樣不僅可以保證法印用處的明確性,也可以保證法印的神聖性,得以各司其職。
不同法印之所以要有不同的尺寸,還有其更為深層的文化內涵。在《靈寶淨明新修九老神印伏魔秘法》中,除了法印材質選擇,還詳細介紹了法印尺寸的含義,“印式闊二寸四分,以應二十四炁;長二寸八分,以應二十八宿;厚一寸二分,以應一十二辰”。《上清童初五元素府玉冊正法》中“九天寶印”下有“右尺以比月,長一尺二寸也,以節象時。闊一寸二分,厚四分也,羅絡三辰則日月七星也”。而以法印尺寸比附星宿、天象等,不僅給法印增添神聖性和權威性,使其在行法中發揮最大作用,也體現了道教獨特的宇宙觀與人生觀。 儘管法印的尺寸有了規定,每一種都有確切的幾分幾寸,但是自古以來長度單位就不統一,《上清靈寶大法》卷二七之“靈寶大法司印”,即說道“自周秦至本朝,尺非一等,有周尺、秦尺,有漢尺,有後周尺,至本朝有布帛尺,有省尺,江淮間有淮尺,長短不同”。 而為了讓法印尺寸有一確切的標準,《上清靈寶大法》繼而言道,“今本執法之印,合徑二寸五分周尺。往往法書言印,徑幾寸幾分,多不辯尺之長短,後有師古之士,並從周尺可也”。[12] 而“周尺比宋浙尺,止八寸三分為週一尺”。是以法印的尺寸止合用周尺,並且不拘於“靈寶大法司印”,它還適用於其他一切法印的製作。如“黃神越章印”下即有言“按式徑一寸八分周尺”。一旦規定法印用尺皆為周尺,法印的尺寸也就得到統一。
造印過程中包括造印日期的選擇;不論在法印製造前,還是法印造成後都怠慢不得,所以就要選擇合適的日期,進行相應的祭祀儀式。《上清靈寶濟度大成金書》卷二五,“靈寶諸品印信,……命工依式于陽火日刊成,陰水日露天一宿,次收之。再用菜品、棗湯、淨茶、明燈、金錢、甲馬各一十二分布列朝天門,至星宿現時,法師具服、焚香、變神、步八卦朝天罡,面天門默然奏上帝,言所傳法籙之事云云”。
《上清玉樞五雷真文》“論造印”,“三元之日,及春分夏至之日,庚申丁卯日,用桃木為上,雷震棗木亦可,令匠人素食焚香精虔開之。„„刊畢乃具香燭素餅酒果,志心啟告祖師雷神,祭祝外以木匣乘之,頓於法靖中,如遇施用,靈驗無比”。而只有經過如上步驟製造的印(合乎規範的才能稱為“法印”),才真正脫離世俗,具有了神力、超越性,才可以代神行事,辟邪驅鬼,治病救人。 《靈寶淨明新修九老神印伏魔秘法》中,所論造印除了選材需要注意外,還指出法印完成後,尤其是祭印之時應該特別注意的事項:“印成,度師保奏,呈泰玄都省,自授度之夕,於露天置案設印,以香花、淨水祭其神印,達旦即收入,勿令雞犬婦人見之,如是三夜祭訖,方可用行。”《上清玉樞五雷真文》“論造印”,也說道:“若得墓中桃木尤為神異,更能依法選吉日,命匠氏齋潔身心,志誠刊刻,仍不令僧尼、小兒、婦女及六畜貓犬見之。”
法印在使用過程中要十分注意,《上清玉樞五雷真文》之“都天大雷火印”,講到“夫治天下山川仙官、鬼神,分野城隍廟社吏兵,皆可差使,能伏兇惡鬼神,行法之士不得此印,鬼神無以役使,神壇廟社龍蜃,並用此印起之,不可與他印雜用”。在法印使用禁忌中,不與他印雜用當是基本的要求。道教法印名目繁多,作用也各不一樣,且又加師承不同,法印不可考者也有很多,即使是博學高功也未必盡知。是以在這種情況下,對法印的使用作一定的限制,不僅保證了法印效用的發揮,更主要的是避免冒犯或褻瀆了神靈。
*參考現今之權威工具書_道教法印令牌探奧* |